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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防应急救援物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中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攀爬横渡-消防铁军攀爬横渡器材

来源:应急救援装备网  作者:蓝品汇优采云   2023-06-22 阅读: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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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

第五期内容

兰同学带你了解一下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消防意识和教育

和火灾疏散计划

怎么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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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关键岗位组织专题培训。

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住户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疏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各层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高层公共建筑除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提醒公众注意火灾隐患,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的位置。一楼显眼的位置。

高层住宅新村除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在明显的地方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并在现场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高层住宅楼入口、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 常识。

第四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场地特点,分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对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住户、使用单位或者多个功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有关单位应当编制消防和应急疏散总体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功能分区、岗位实际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预案(以下统称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确定通信、灭火、疏散救援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告、联系、灭火、疏散的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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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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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住户、使用单位、受委托消防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应急疏散总体方案和分项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消防器材分类,组织实施消防演习。

高层民用建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在编制分预案时,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消防疏散专项演练。

演习前,有关单位应当告知演习范围内的人员,并予以公告; 演练过程中消防设备,应设立显着标志: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价,及时修改和构建方案。

第四十五条

对高层公共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楼层、面积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指导发生火灾时在场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民用建筑居民、使用单位和消防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灭初期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民用建筑居民、使用单位、消防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搜救机构限期改正,对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企业单位和个人: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应急物资,未履行消防审批手续、未发布公告,或者未落实现场消防监测措施的。

2、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室外装饰物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消防,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3、未对外墙保温材料设置提示、警示标志,或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开裂的外墙保温系统。

(四)未按照规定执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建筑物消防设施因维修等需要关闭时,未发布公告、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预防措施的。

7、在公共门厅、疏散楼梯、楼梯间、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搜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消防器材分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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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词语的含义:

1、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下的住宅建筑。

2、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单位公共建筑,包括宿舍楼、公寓楼、办公楼、科研楼、文化楼、商业楼、体育楼、医疗楼、交通楼建筑、旅游建筑、通讯建筑等

3、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包括单位和个人。

4、使用者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该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02 零件

分析

第四十一条

《条例》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单位举行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举办消防宣传教育,对于增强单位和个人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对于预防火灾、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内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对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及操作人员、电工、保安员等关键岗位进行专题培训; 在各楼层显着位置张贴安全疏散图,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提醒市民注意火灾隐患和一楼显着位置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的位置。

对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对住户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疏散演练; 在各楼层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图,并通过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信息。 安全知识:在明显处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单位入口处提醒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七条

《条例》明确了影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影响较大的七种常见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罚款。

除上述涉及明火作业、外墙保温系统、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等违法行为外,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外墙装饰等妨碍防烟、排烟的行为排气、逃生和灭火措施。 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未按照规定执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值班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对未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落实预防措施等需要暂停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抢修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消防搜救机构将限期整改。逾期的,对营业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营业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其他违反《条例》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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