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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堵漏工具-《河南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应急救援员试题

来源:应急救援装备网  作者:蓝品汇优采云   2023-09-23 阅读: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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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市直辖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应急搜救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大家。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9 月 19 日

湖北省应急搜救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应急搜救队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规范化,提高应对突发暴风雨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暴风雨应对法》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搜救队伍,包括全国各级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搜救队伍、基层民兵应急队伍、专职或者兼职队伍。由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设立。 应急搜救队、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应急搜救力量等。

第三条 应急搜救队伍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 应急搜救队伍应当具备承担搜救任务所需的处理能力和专业技能。 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意志坚强、专业高效的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战演练,做好搜救工作。 物资的调配和储存以及日常维护工作确保了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高效应对。

第五条 国家综合消防搜救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作为应急搜救的重要力量应急救援员报名条件一级消防工程师,参与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规。

第二章 团队建设

第六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区位互补、行动迅速、救援高效”的原则,组建和建立国家综合性火灾救援队伍,以主力部队和专业应急搜救队伍为配合,军队应急搜救力量为突击力量,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搜救队伍,社会应急搜救力量为辅助应急搜救。加强重点应急搜救项目规划建设,解决队伍、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河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卫生、应急、市场监管、粮食物资储备、人防、林业、气象、地震、煤矿安全监管、城市管理、交通管理、测绘地理等部门(单位)信息、电力、供水等要根据工作安排和主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专业搜救队伍。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任务牵引、共建共享、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搜救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军地应急搜救联动工作。基层民兵应急队伍和应急部门专业搜救力量一体化建设。 实现军民应急搜救力量共享。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搜救队伍。 各基层组织、单位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单位职工应急搜救队伍,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进行初步处理。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矿山开采、金属炼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应急搜救队伍。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紧急搜救人员。

第十条 各级应急部门应当建设应急搜救技术人才库。 根据应急搜救工作需要,选派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搜救技术专家组,参与应急搜救分析研判,协助制定应急搜救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对现场应急搜救的支持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社会应急搜救力量由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团体自行组建,自愿或者根据政府和部门的调度指令参加应急搜救任务。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社会搜救组织,应急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社会搜救力量的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

第三章 团队管理

第十二条 省、市、县级政府及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搜救队伍实施统一指导和协调。 主要任务是:

(一)统筹规划。 开展普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应急搜救队伍建设现状,完善应急搜救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优化应急搜救力量规划布局,综合协调推进应急搜救队伍建设。应急搜救队伍建设。

(二)突出重点。 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基础好、素质高、经验丰富、专业性强的重点应急搜救队伍情况,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打造尖刀和拳头,强化搜救队伍建设一专、多功能、多灾害搜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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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协调。 建立沟通协调协作体制机制,积极组织联防训练、协同演练、竞赛、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应急搜救队伍协同能力。

第十三条 应急搜救队伍的行业(现场)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搜救队伍的管理和指导。 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向同级应急部门报告所属应急搜救队伍的组建、变更、合并、撤销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二)加强计划管理。 指导应急搜救队伍制定应急搜救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实践技能和专业水平。

(三)提供有力支持。 明确应急搜救队伍管理机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提供工作指导和必要保障。

(四)加强协调配合。 突发暴风雨发生时,协助同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联系协调应急搜救队伍。

第十四条 应急搜救队应当加强自身管理。 其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沟通对接。 加强与政府、行业(现场)主管部门、建制单位的沟通,主动汇报和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掌握突发风暴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积极参与应急搜救行动。

(二)强化责任担当。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领导、值班人员、值班队员值班。 国家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等关键时期,加强执勤值班和预置值班力量。 主动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三)加强实践训练和演练。 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训练计划,强化技能体能训练,加强实战训练,制定有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的应急搜救预案,每年至少举行2次应急演练。

(四)加强武器管理。 要做好搜救武器物资的装备和储备工作,加强搜救武器特别是特种武器的操作培训,注重武器的管理和维护。

(五)建立工作制度。 加强队伍思想理论学习、斗志培养和作风纪律教育,制定建立培训、休假、奖励、慰问等制度,增加凝聚力,增强战斗力。

第十五条 社会突发事件搜救力量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日常独立管理。 有关部门通过资金支持、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物资捐赠等方式,帮助支持社会搜救力量提升搜救技能。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应急搜救队伍的指导,便于突发暴风雨应急指挥调度,省、市、县级政府或者其筹建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确定重点应急搜救机构。分别为市级、市级、市级应急搜救队。 国家、县两级重点应急搜救队伍实行分级指导服务、分级优先调度。 应急搜救队行业(场)主管部门和编制单位的管理职责和调度权限不变。 省、市、县三级可以认定同一应急搜救队伍。

市重点应急搜救队的认定标准是:依法登记或者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组织,在重大洪水、车祸等应急搜救任务中表现突出,具有5年以上救灾、救灾经验。搜救工作人员规模30余人,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下,配备了救灾和特大洪水、车祸搜救所需的物资和武器,训练基础设施齐全,工作、生活上,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知法守法,纪律严明,形象良好。 对工作热情高、积极参与应急搜救任务、表现突出的队伍,标准可适当放宽。

通过自愿申报、检查评估、正式命名的方式确定市重点应急搜救队伍。 省政府应急搜救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参赛队伍总数不超过50支,命名有效期3年。 应急搜救队在有效期满后,不服从指挥调度、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经初审不符合市级标准的,取消省级指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县级重点应急搜救队认定标准。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 应急搜救队伍应当建立对突发暴风雨的快速反应机制。 接到搜救命令或者搜救请求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合动员,迅速前往搜救现场或者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风暴事件时,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统一指挥、调度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应急搜救队伍。相同的水平。 发生重大洪水、车祸等事故时,应急搜救队伍由省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应急搜救队伍派出方式为行业(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牵头协调,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统一书面指令(格式见附件1); 洪水险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后处理书面材料。 。 需要上级政府、驻军部队或者其他地方应急搜救队伍支援的应急救援员报名条件,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向上级政府、驻军部队或者所在地政府提出支援请求书。搜救队所在地(格式见附录2)。

第十九条 应急搜救队执行跨省搜救任务时,应当服从国家风暴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或者省政府应急搜救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并应当调度搜救。救援人员、设备、路线、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应急搜救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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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应急搜救队伍到达搜救现场后,应当向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按照制定的现场搜救计划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服从命令和指挥。所有动作中的命令。 参加救灾、搜救的队伍实行指挥员负责制。 指挥员在确保应急搜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未经许可不得非法发布信息,不得盲目冒险。

第二十一条 现场应急搜救任务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结束搜救并撤离的命令,应急搜救队按照规定重新组织队伍、清点武器并撤离现场。命令。 应急搜救队伍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搜救工作。

第五章 搜救补偿

第二十二条 应急搜救队按照搜救命令、指示或者请求参加水灾、车祸紧急搜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偿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劳务费、食宿费等。 、设备材料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保险费等。

赔偿费用由洪水、车祸责任单位承担; 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称的原则协调解决。 启动市级重大洪涝灾害和交通事故应急响应。 搜救所需补偿费用由市级和有关地方共同解决。

第二十三条 补偿费用的核算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 按照现行财务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会计准则; 现行支付标准没有的,由支付人与应急搜救队协商确定。 应急搜救队应当如实向缴费人提供应急搜救力量派遣指令、真实合法的费用账单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应急搜救任务完成后,有关责任单位或者政府协调的支付单位应当主动与应急搜救队协商计算补偿费用,并编制《应急搜救费用表》。费用预审表”(见附件3)。 计算出的补偿费用经应急搜救队调度部门初步审核后方可作为补偿依据。

第六章 团队保障

第二十五条 搜救义务保障。 紧急搜救过程中,事发地政府要紧急拨付储备资金,运输应急物资,协调公安、卫生、交通管理、电力等部门(单位)派出支援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组织和应急搜救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 提供救灾搜救和后勤服务保障,保障应急搜救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团队经费有保障。 专业应急搜救队、单位应急搜救队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资助; 基干民兵建设和经费保障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应急搜救所需的应急武器可以纳入当地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社会搜救力量以募捐、社会捐赠或者政府认购服务等形式筹集资金。

省、市、县级政府可协调专项应急资金用于应急搜救队伍建设和发展,在应急搜救工程项目建设、加强训练演练、装备更新、激励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客队。

第二十七条公路通达保障。 应急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抗洪抢险救援行动自由快捷通行的协同保障机制,落实应急搜救车辆新政,按照规定执行应急搜救任务。依法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保险制度保障。 省、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搜救队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搜救队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政府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和推广与洪水、车祸风险相关的保险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第二十九条优待和养老保障。 完善和完善搜救队伍优待保障新政策,增强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提高搜救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 应急搜救队及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搜救工作期间,在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工伤、养老金、特殊津贴等待遇。并有相关规定。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应急搜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急救援员证书的价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奖励; 在紧急搜救工作中牺牲并符合英雄评价条件的,依法评价为英雄。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市、县级政府可以结合本办法制定当地应急搜救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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