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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应急救生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应急招标流程及时间

来源:应急救援装备网  作者:蓝品汇优采云   2023-07-20 阅读: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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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和交通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暴雨应急处置法》,制定本细则。事故发生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省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负责任的。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工作。 安全生产车祸应急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交通工作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健全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应急预案

第五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根据生产安全的特点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安全生产交通事故,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交通事故应急搜救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交通事故应急搜救预案,并向本单位职工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搜救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应急救援 招标,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应急救援 招标,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搜救等内容。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安全生产交通事故应急搜救预案的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搜救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修改预案的;

(六)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第七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安全生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经营、储运单位、煤矿、金属炼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园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应急搜救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法律。

第八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机构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产。 车祸应急搜救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实物产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煤矿、金属炼钢、城市轨道交通作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搜救预案演练。六个月,并将演练结果报告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本条例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搜救预案的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前款规定在其行政区域内; 。

第九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交通事故应急搜救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独立组建重点行业、领域的应急搜救队伍。或者依靠有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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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应急搜救队伍,提供社会化应急搜救服务。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煤矿、金属炼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公园人口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要健全应急搜救队伍; 其中,大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等小型生产经营单位无需配备完整的应急搜救队伍,但应指定兼职应急搜救人员,并能与邻近的应急搜救人员进行沟通。搜救队签订紧急搜救合同。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共同完善应急搜救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搜救队的应急搜救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搜救队伍的组建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搜救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搜救人员进行培训; 应急搜救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搜救工作。

应急搜救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搜救武器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应急搜救队伍建设情况,并公布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搜救队伍建设情况,并予以公告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搜救武器和物资,并及时更新、补充。方式。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实物产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煤矿、金属炼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施工单位以及酒店、商场、娱乐场所、旅游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单位内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应急搜救设备、稀释、掩埋、危险品收集等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维护和保养。 ,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

(二)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煤矿、金属炼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施工单位;

(三)应急搜救队伍。

大型、高危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实物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组建应急技术队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交通事故风险防范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搜救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信息共享。分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搜救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搜救预案备案手续,报告应急搜救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搜救建设情况。救援队; 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紧急搜救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搜救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搜救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交通事故:国家相关规定: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救助遇险人员;

(二)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疏散或者采取可能的紧急疏散措施;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交通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交通事故损害扩大和发生次生、衍生洪水;

(五)必要时要求相邻应急搜救队参加搜救,并向参加搜救的应急搜救队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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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维持车祸现场秩序,保护车祸现场及有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搜救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交通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安全生产交通事故应急搜救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按照应急搜救预案规定采取的措施: 或多项应急搜救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抢救重伤人员,研究研判交通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交通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交通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恐吓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交通事故损害扩大和发生次生、衍生洪水,防止或者减轻交通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四)依法公布调动、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搜救队发出搜救令;

(六)维持交通事故现场秩序泡沫灭火剂,组织安抚受困人员和被救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交通事故和应急搜救工作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搜救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搜救。

第十九条 应急搜救队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搜救命令或者有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搜救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搜救。签订紧急搜救合同。

应急搜救队按照搜救指令参加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搜救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搜救专家、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人员等组成的应急管理体系。应急搜救组组长、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 现场应急搜救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责任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搜救预案,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和人员。人员参加现场紧急搜救。

参加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搜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搜救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影响应急搜救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搜救的人民政府救援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应急物资,增加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出应急搜救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搜救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组织通信、交通、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方面的工作。协助紧急搜救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部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材料和证据。 。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的恐吓和损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实施依照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搜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划拨、征用的用于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财物使用后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挪用、征用或者被挪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安全生产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搜救工作进行评价,并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价结论。

第二十八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交通事故应急搜救中死亡、受伤人员及时给予救助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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