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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应急救援员报考网-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报考救援员应急费用高吗

来源:应急救援装备网  作者:蓝品汇优采云   2023-10-21 阅读: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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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印发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督察》

关于印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急〔2021〕93号

国家矿山安全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司法局,消防局应急管理部、救援局、应急管理部各机构,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专业执法能力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推动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印发。 现将《会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督察

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专业执法能力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执法队伍专业人才不足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推动应急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人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人员。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并协助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人员。 技术检验人员分为专职技术检验人员和兼职技术检验人员两类。

本条例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任命,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执法监督的人员。属于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条 技术检查人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招聘和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拔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技术督察和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技术检验员

第五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督察人员聘任方案,报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技术检验人员聘任计划应当包括专职、兼职技术检验人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辖区内行业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等因素,结合该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状况。 明确专职、兼职技术检验人员的数量,明确岗位设置要求。

第七条 专职技术检验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形式。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笔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考试总成绩的60%。

第八条 配备专职技术检验人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中聘任: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安全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资格;

(三)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行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退休人员),经考核,可以聘任专职技术检查人员,不受国家规定的限制。前项第二项。 成员。

第九条 聘任专职技术检验人员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用人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 采用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

第十条 兼职技术检验人员可以从本地区专家库中或者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请。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请技术检查人员。 相关合同应当载明技术检验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报酬、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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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技术检查人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审查、调查取证;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三)参与行政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五)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检查、审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在相关调查取证中提出专业意见。

技术检验人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验人员的证件。 技术检查人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在与现场执法检查、审查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件上签字。

第十三条 技术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履行。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检查人员上岗前培训。 考核合格的,发给技术检验从业人员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技术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由省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技术人员的招募、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检查员。

第十六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抽调技术督察协助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

第十七条 政策水平高、法治意识强、热心应急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员,可以推荐或者邀请聘任。

第十八条 采用推荐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的意见,提出推荐人员名单。 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向社会监察机构下达推荐人员名单。 员工作证。

第十九条 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在征求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紧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相关人员发出邀请函。 经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人员证。

第二十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反映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提供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线索;

(三)其他与执法监督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并予以反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机制,定期报告本地区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工作交流。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技术检查人员、社会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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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检验人员的报酬根据技术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技术职称、检验任务量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应急救援员报考费用,并在相关合同中载明。

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领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专职技术检查人员的聘任期限应当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兼职技术检验员、社会监督员聘任期限均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技术检查人员、社会监督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应用,鼓励技术检查人员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与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检查人员、社会监督员证书的颁发和统一管理。

技术检查人员、社会监督人员的证件格式由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技术检查人员、社会监督人员在任职或者任用期间,因健康状况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处罚,则予以开除。 。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解聘人员、解职原因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部门公示系统公示。

技术检查人员、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其工作证件、防护用品、技术装备等应当移交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技术检查人员、社会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应急救援员报考费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超越权限、违反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现场执法检查、审查、调查取证过程中严重失职,导致不能作出正确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对待执法对象态度傲慢、行为粗鲁、故意刁难、利用他人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擅自出借、赠送、出租、抵押、倒卖工作证件的;

(六)泄露、传播或者询问、窃取与执法工作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七)辞退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技术检查人员、社会监督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根据其管理权限。

纪检监察机构等主管部门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就相关技术检查人员是否社会监督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作为有关部门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二十九条 技术检查人员、社会监督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受到恐吓、威胁、骚扰、攻击、侮辱,或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公众。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处理此事。

第三十条 技术检查人员、社会监督人员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受到虚假投诉、诬告、诽谤、侮辱,经调查确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适当形式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对业绩突出、成绩显着和有特殊贡献的技术检查人员和社会监督人员,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确需从社会招收执法辅助人员承担行政辅助工作的,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强专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机构聘任技术检查人员、社会监督员,应当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承担应急管理相关执法职责,需要聘请技术检查人员或者社会监督员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会同司法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技术检验人员、社会监督人员证书格式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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