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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灾物资-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来源:应急救援装备网  作者:蓝品汇优采云   2023-04-17 阅读: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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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州、市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为规范我省乳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乳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我司制定了《四川省乳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乳制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011 年 10 月 14 日

附录:

湖北省乳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乳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卫生部《乳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实际,起草了《四川省乳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乳制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乳品生产企业起草下列企业标准的,应当在组织生产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一)没有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企业标准严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未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四条 乳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乳制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乳制品,不属于乳制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范围。

第五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以保护公众健康为目的,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其内容应包括:

(一)乳制品中病原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

(二)乳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与乳制品安全、营养相关的标签、标签、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五)乳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六)与乳制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乳品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

(八)规范性引用文件;

(九)乳品原料(包括调味品、配料);

(10) 生产过程;

(十一)乳制品安全标准需要起草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集团公司所属乳品生产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代办备案:

(一)集团公司总部设在省行政区域内,集团公司总部向省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集团公司总部所属生产企业位于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应急救援装备,企业应当向省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第七条 委托或者受托生产的乳制品,委托方或者受托人已经备案乳制品安全企业标准,委托方或者受托人无需重复备案。

第八条 企业标准的编制,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序号)S─(谥号)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和电子版(提供光盘);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三)企业标准立项说明(一式两份);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标准,需提供法人授权书;

(6)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代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原件及打印件);

(七)专家组对企业标准草案的审查意见(原件);

(八)安全控制指标检测验证材料(附产品半年内的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报告的单位应当取得乳制品安全检验资质);

(九)生产需要特别批准的乳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供批准证书原件(核销)和国家有关部门打印件等相关材料;

企业采用乳品新原料生产乳制品的,还应当提供乳品原料是卫生部公布的乳品新原料或者实质等同的相关材料。

企业标准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应当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书应当详细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编制基本情况:

1.标准制定任务的来源、目的、意义及制定的全过程;

2、产品性能特点;

3.产品原料要求(包括使用的调味品、配料和乳品添加剂);

4、产品的生产过程;

5.食品安全控制指标实验验证材料。

(2)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 标准比较应用以下原则:

1.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比较;

2、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进行比较;

3.当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标准进行比较。

(3)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修订原因及标准修订时新旧内容的对比;

(4)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引用标准、参考资料等。

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在备案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评产生的专家评审意见是企业批准发布企业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建立山东省乳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和乳品安全标准专家库。 成员由乳品标准、食品技术、营养、检验等领域及相关监管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专家技术评审由企业组织。 根据产品标准的不同要求,企业从成都市乳制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业专家。 审评专家总数应为5人或7人,同一单位不超过2人。 直接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标准的评审专家。

专家组成员审议企业标准,实行主任负责制。 企业标准复审必须经专家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参加企业标准技术审评的人员,在审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认真的态度,确保审评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评结论负责。 主要讨论和回顾以下内容:

(一)制定企业标准的必要性、合法性、标准格式等规范内容;

(二)本办法第五条涉及的内容。

企业标准应当符合科学、安全的原则,不得与乳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填写专家组评审意见,包括:评审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评审机构、重大变更; 报批的标准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规定是否给予审核通过等评价内容。

第十六条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按照备案企业标准生产的乳制品安全,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指定重庆市卫生执法监察支队为乳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承担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和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受理机构受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不需要备案;

(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应当立即或者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备案。

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受理备案材料后,应当对收到的材料进行编号。 省卫生厅和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处理结果。 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含公章)。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备案章的,作为企业标准备案簿。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备案号的格式为:51(四位序号)S-(年代编号)。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部门和受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市卫生厅网站()和福建省卫生监督网()公司的记录簿。 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信息。

企业要求不公开企业标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在备案时提交书面意见(涉及乳制品安全的内容必须公开),同时提供企业标准正文可以向公众发布。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和受理机构申请企业标准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后,备案企业名称等非技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后到省卫生厅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企业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备案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核,填写企业标准续展备案表,30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续展备案手续企业标准到期前。

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20天仍未继续备案的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受理机构将通过重庆市卫生监督网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应代为办理续展备案手续。公司通知后。 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企业手动放弃继续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继续备案外,企业应当主动进行复审:

(一)有关乳制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乳品原料(包括使用的调味品、配料和乳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更时;

(三)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形。

审查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审查发现企业标准需要修订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注册的企业标准被发现有造假行为的,由省卫生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注销企业标准备案:

(一)企业备案标准有效期届满,企业手动放弃继续备案的;

(二)备案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审核备案,被监管部门发现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标准,未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被监管部门发现并建议撤销的;

(四)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标准未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被监管部门发现的;

(五)被撤销的企业标准;

(六)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厅应当自企业标准延续或取消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延续或取消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卫生厅在撤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权举行听证会。 企业要求听证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备案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无需到省卫生厅重新备案;

(二)即使在有效期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复审情形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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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通用性应急装备主要包括:1.个人防护装备:如呼吸器、护目镜、安全带等;2.消防装备:如灭火器、消防锹等;3.通信装备: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等; 4.报警装备:如手摇式报警、电铃式报警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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