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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灭火设备-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诸多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应急物资采购招标文件

来源:应急救援装备网  作者:蓝品汇优采云   2023-09-05 阅读: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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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介绍:

紧急采购工作是新型冠状病毒脑炎疫情发生以来不少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文从应急采购法律法规适用的角度,全面阐述了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依据和采购程序,并提出建立应急采购制度的建议,为应急采购提供保障。采购单位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采购。 为工作提供参考。

新冠脑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成立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国务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全面部署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新冠脑炎疫情。 为做好财政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物资、项目和服务工作,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便利企业采购疫情防控物资、项目和服务的通知》 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疫情防控采购》(财办〔2020〕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2020年2月6日发布的《财政部办公厅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库[2020]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指导应急采购具体操作。 要开辟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 明确提出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不需要审批。 即便如此,应急采购工作的开展仍存在不少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1.现行紧急采购法律的适用及问题

笔者在文献检索中发现,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的应急采购相关管理办法。

(一)政府采购法中紧急采购的描述及问题

《政府采购法》对紧急采购有三种规定。 二是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迫切需要的”,可以依照本法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该条款将紧急情况作为排除招标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形式的先决条件。 一是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遇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厨房自动灭火装置,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从上述两项声明关于“紧急”情况的规定来看,虽然没有明确的紧急程度划分,但当新冠脑炎疫情来临时,大部分采购单位并没有按照上述两项指示实施采购任务。 《政府采购法》中对紧急采购第三条的描述更加明确。 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风雨等不可抗力而进行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这里以例外条款的形式对这些紧急采购进行回避,可见紧急采购并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那么紧急采购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国家自然灾害救援应急预案》和《突发暴雨应对法》中应急采购的描述及问题

《国家自然洪水救援应急预案》明确,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特大、特大自然洪水救援活动,相关部委各司其职。 但应急物资主要依靠储存和调配,对于应急采购尚无详细规定。 针对重大洪水和突发暴雨,相关部门基本都是单独采购。 供需信息的充分交换和准确衔接,整体有序性和效率方面存在不足。 对于具体实施单位的采购行为没有指导意义。

应急物资 招标

根据《突发暴雨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暴雨,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自然洪水、意外灾害、公共卫生灾害、公共卫生灾害。” “突发事件和社会治安动荡”,应对这种突发动荡的需求被反馈到政府采购需求中,要求采购方做出紧急应对,使紧急采购合法合理。从我国以往的紧急采购实践来看,紧急采购2003年非典、2008年成都庐山洪水、2010年湖南戈洛洪水实施采购,2004年美国海洋海啸灾难紧急采购国际援助物资也积累了相关经验。

《突发风暴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资保障方面,包括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和应急搜救、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搜救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武器的生产供应。” 第四十九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包括搜救和处置等各种必要措施,从应对目标来看,包括减少紧急情况下的危害以及避免次生、衍生扰动的必要措施。 、服务和项目,便于保障“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的实施”。采购物资的种类包括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其目的可以是直接为灾民服务,如“保障奶制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或直接服务于政府自行开展搜救和处置的需要。

《突发风暴应对法》第五十二条授权有关政府在必要时进行征收,并要求私人组织生产、供应和提供服务。 而该条款从文字描述来分析,征用或征用的形式并不是私人生产商品和服务的唯一方式。 “请”规定背后是保障供给,两者是平行关系,必要时又是不同的措施。 这样一来,与保供相对应的就是政府可能立即进行的采购。

从上述描述可以发现,为了保证紧急采购需求立即响应,满足应急保障物资的交付时间要求,《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紧急采购中往往以速度为标准,甚至只需口头报价,无需提前签署书面协议,并在获得采购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实施。 根本没有实质性的行为指导。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意见、通知中对紧急采购的描述及问题

最新疫情相关细则以财政部办公厅23号、29号文件为准。 23号文件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物资和项目。 对于提供服务和服务的企业,要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搭建采购“绿色通道”。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可以不执行,采购进口物资不需要审批。 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机制不仅能保证采购的及时性,还能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采购质量。 各采购单位要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凭证的管理应急物资 招标,留存备查。”健全应急采购内部控制机制,鼓励地方政府以解决问题为第一要务,建立自己的采购内部控制机制,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也没有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9号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层面对应急采购的指导意见:“一. 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根据疫情防控和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 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属于紧急采购项目的,按照23号文规定执行。” “3. 推动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尽可能提供采购文件、网上提交标(答)书,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从指导意见的详细内容来看,意见内容大部分无关。尤其是“紧急”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却只字不提。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国家级法律法规对紧急采购尚无实质性指导。 我们主要依靠灾后政府发布的临时指导意见和地方政府完善的内部采购控制机制。 应对力度捉襟见肘、参差不齐,我国现行紧急采购机制还存在不少不足。

2.关于建立应急采购制度的建议

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推进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指出,“要健全国家应急物资统一采购供应体系”。 应急采购、处置和搜救是一个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能,应急处置能力也是判断现代政府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从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应急采购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主要体现在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缺乏行为指导准则等一系列问题。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应急采购触发机制

应急物资 招标

政府层面要对紧急采购的适用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科学评估可能发生的紧急采购情况,制定采购计划,明确何时可以启动紧急采购。 《突发风暴应对法》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洪水、意外灾害、公共卫生危机分为特大、重大、特大、一般四个等级。 在政府采购系统层面,可以结合风险级别和紧急程度确定相应的紧急采购级别。 不同级别可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流程,简化审批流程,缩短招标时限,兼具采购效率和竞争力。 当出现相应紧急情况时,可以在出现风险危机时触发应急采购机制,授权相关采购人实施本级应急采购泡沫灭火剂,减少决策滞后性,为应急响应赢得时间应急物资 招标,防止过度使用应急采购。

(二)明确紧急采购制度实施的程序要求

紧急采购中,采购对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限额以上,且需突破公平、公正、公开采购程序要求的,可根据紧急采购情况实施。 目前,在《政府采购法》将紧急采购规定为竞争性磋商的一种形式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可以删除紧急采购中不适用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并作为特殊情况规定,排除适用竞争性形式的政府采购。 具体制度方面,可进一步明确紧急采购的适用情况,要求采购人根据紧急采购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采购程序。 如果情况极其紧急,可以直接与唯一供应商协商确定协议; 有条件的,适当采取公开询价、竞争性磋商、缩短报价时间要求的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明确授权采购人员。

(三)建立应急采购跟踪审查制度

紧急采购脱离了政府常规采购程序,受到采购期限的限制。 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和市场竞争程度普遍不高,需要更严格的跟踪审查制度来防范采购风险。 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要尽可能节约财政资金,防止紧急采购过程中出现腐败等行为。 要在简化采购审批流程、实现最大限度公开的前提下,加强后续审核和审查。 透明度和流程可追溯性。 这就要求采购人员尽可能在电子平台上完成采购工作或保存完整的采购行为记录,包括紧急采购申请原因、采购决策、预算金额、供应商选择、谈判流程、采购协议及价格、资金支付等。 等档案资料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建立我国应急采购网络平台

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 可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国家级统一的应急采购网络平台,结合可能的应急保障采购需求,参考中央国家机构建立应急采购物品数据库。 对集中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批定点采购、合同供货的中选供应商,并在网上平台公布中选供应商名单、入围项目、产品参数、价格标准等信息,并会定期更新,保证优胜劣汰。 稳定可靠的应急供应商体系,不仅可以满足各级采购商的日常需求,而且可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找到合适的供应商,确保应急物资和武器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运送到前线。最安全的方法。 满足紧急需要。

(五)建设国家级预防应急物资储备

建设国家级预防性应急物资储备,可以全面提升我国应对突发公共风暴的应急能力。 一旦突发暴风雨,可以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用于紧急实物救援。 四川省2008年颁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的意见》(粤府办[2008]49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统一部署、资源共享的原则。 针对我国灾害或疫情频繁、影响较大的情况,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和数量,同时适应当地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发展状况。

三、结论

新冠脑炎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重大考验,也是对我国政府应急采购体系的重大挑战。 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要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强化采购主体责任。 成为下一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订的重要方向。 面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不能依靠临时规定开辟“绿色通道”,而应该拿出制度性文件来指导应急采购。 要以这次疫情为抓手,构建国家应急采购体系,提高我国应急采购能力,使应急采购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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