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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应急救援员报考网-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消防师工程师怎么考

来源:应急救援装备网  作者:蓝品汇优采云   2023-10-08 阅读: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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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人事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为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消防安全暂行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评审和认可办法》。 已发给您,请关注。

附件:1.消防工程相关新旧专业对照表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评审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评审申请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2 年 9 月 27 日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和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式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技术工作。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英文翻译是:

1 级火灾

2 级火灾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行政区域按职责划分。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和大纲,组织命题工作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研究、制定和管理。 图书馆,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通过标准提出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对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和考试大纲进行审查,确定会同公安部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二级注册人员资格考试。消防工程师按照国家统一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标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应级别。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学历(见附件1,下同)并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并工作满四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三年; 或已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或学位,并工作满五年,其中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三年。 4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三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二年; 或获得消防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4年以上,其中消防安全技术工作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硕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并工作满二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一年; 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工作满三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一年。 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博士学位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不少于一年; 或取得消防工程博士学位、学士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其工作年限和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一年。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3年以上;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应急堵漏工具,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2年以上;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取得消防工程学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不少于一年; 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

(四)取得相应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学位的,其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一年。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直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书。 公安部与公安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全国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合印发。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后可以以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负责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由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重点单位聘用,并通过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报告。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属于企业的,应通过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登记消防的初审。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二级注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核准,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及理由。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并交付相应级别的注册证书。

第二十三条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次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初次注册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初次登记、续展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拒绝登记等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次注册的必要条件。 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的相关信息,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第4章 练习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经批准的与其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相一致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技术实践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

二级消防工程师

4、消防安全监测、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2)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除高度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人群密集场所、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价;

2、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要求:

(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有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经验;

2、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了解消防技术前沿发展,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圆满完成实习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与评估、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等技术文件准确。 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

(2)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地完成实习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与评估、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等各项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署应急救援员报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职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实践活动;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建议,并向同级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领取与职责相适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进行投诉。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实践活动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登记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证条件的,可以通过考核认证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规定》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应级别的专业人员。 技术岗位。 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聘为工程师; 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聘为助理工程师。

第三十六条 经考试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申请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注册消防工程师签署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实践的具体要求和管理。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分工责任由地方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参加考试。

第三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三个科目组成。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组成。

第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时间为三个半日。 其中“消防安全技术实践”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连续三年考试并合格的,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时间为两个半日。 其中“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周期为两年。 连续两年考试并合格的,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条件,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习》科目,只报考《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安全案例分析》两个科目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考核聘任;

(二)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 连续两年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参加考试必须自行申请,并按要求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二级消防工程师,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到。 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考试合格后发放准考证。 考生须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日期、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大学、中专学校或者高考指定学校。 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立考点的,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 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 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试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不得强迫考生参加考试相关培训。

第十条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在试卷制作、打印、发送、保管过程中切实保密,严禁泄露秘密。

第十一条 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二级消防工程师,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的规定处理。资源和社会保障)。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评审和认可办法

一、评估与认证申请条件

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经验丰富,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011年12月31日前进行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评审,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 在职(在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一)、(二)、(三)项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评审和认定。

二级消防工程师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1、获得消防工程博士学位或学士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 or a or in fire (see 1, the same below) and in fire work for at least 7 years.

2. a 's or in fire and have been in fire work for 8 years; or a 's or in fire and have been in fire work for 10 years or more.

3. a 's or in fire and in fire work for 10 years or more; or a 's or in fire and in fire work for 12 years or more.

4. a in fire and have been in fire work for 15 years or more; or a in fire and have been in fire for 17 years or more.

5. For those who have a or above in other , the of years of in fire will be by 5 years .

(2) and :

1. Main in ( among the top 5) who have won for at the () level or above to fire ;

2. or who have fire in with the law;

3. Serve as the or main , and no less than 2 fire or fire risk at or above the level.

4. Serve as the or main in , and no less than 5 fire and for with an area of ​​100,000 or more;

5. Serve as the or main , and no less than 15 fire and for with a area of ​​more than 40,000 .

(3) level and :

1. As the main ( among the top 8), 1 fire for the and above that has been and ;

2. Have works () on fire with ISBN in , and have no less than 20,000 words; or have in the of books on fire that have been put into use, and have no less than 20,000 words. Less than 60,000 words ( by be used as );

3. no less than 3 fire - in core with a (CN), or in with an Book (ISSN) (each must be no less than 2000 words, the same below);

4. no less than 5 fire - in non-core with a issue (CN);

5. no less than 7 fire and and in and level ; or fire and and in and level fire . There be no less than 10 .

2. and

The of Human and and the of the " Fire and Group" ( to as the " Group", see 2 for the list), which is fully for the and of the first-level fire and . The of the group is in the Fire of the of .

3. and

(1) from the human and of , , and under the , or the of units to of the and the State and by the ( to as units).

(2) "First Class Fire and Form" in (see 3 for the );

(3) or , for , for () , for fire , award , , fire and , and fire () and home page), fire , and and other ;

(4) valid such as of award, or list of . If a has not been for an award or the list of has not been , a list of for the award from a unit that meets the and of the main award- be , by the in of the unit and with the seal.

(5) by the unit where you work, of the main () in of the award- unit, and of the main of the level of fire or that have been and .

4. and

(1) Fire staff who meet the and can an to their unit. After and by the unit, the unit will apply to the or where the unit is (if the unit is an , it shall apply to the place where the unit's and is ). , by the of the . from units shall be by the of the and the to the Fire of the of .

(2) The fire of the of , , and under the and the fire of units shall the of the , , and , put , and them to the human of the , , and . After the by the and () , a list of will be to the group for .

(3) The group to the , and the and of the to the group for .

(4) The group a to the and of the group . Those who pass the will be by the group for 10 days. After and no , and after by the of Human and and the of , the list of who have the "First-Class Fire of the 's of China" will be to the . For who fail to pass the , the group will the for .

5. and Date and

(1) The and human and of the of all , , and under the , and the and of units and the . May 31, 2013, the and re- work, sign the and re- , and stamp the of the "First-Class Fire and Form", and then send the of all to the Group .

(2) All , , under the and units must the of and when and re- the of . of and other must be by the in of the of the unit where they are and their must be with the unit's seal.

(3) All , , under the and units give to and who meet the , have and , are by the , and are still in front-line in fire .

(4) the of these , those who have other () or and , are in 公务员 or -duty , are for and of other () , and have who have or are are not in the scope. who have been to or due to of laws and or major in fire work are not to .

(5) All , , under the and units must , to , , and to all of work such as , , and . who fails to check or in fraud will, upon , cease the right of the or unit and the of the to , and the in and other will be dealt with in with the laws and .

附件2

First-class fire

List of of the and work group

Team : Liu , of

Team : Sun , of the and of the of Human and

Chen , of the Fire of the of

: Wu , , of and , of Human and

Shan , of the Fire of the of

Fan of the of

at the Fire of Li Qiji

, of Fire

at Fire of the of

Du , , 's Armed Force

Pan Gang, at Fire of the of

Shen Youdi, of Fire Corps

Fan , , Henan Fire Corps

Gao , of Fire Corps

Chen , , China of and

Huang , , China IPPC

Li , of

: Shan ()

: of the and of the of Human and of

Zhang , of the Fire of th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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