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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柴油机配件-各地级以上市多部门联合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普惠性幼儿园老师是正式工吗

来源:应急救援装备网  作者:蓝品汇优采云   2024-06-25 阅读: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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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城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十四五”规划》(教计〔2021〕8号)、《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教计〔2022〕1号)、《广东省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发展规划(试行)》要求,根据《广东省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发展规划(试行)》,自2020年起,广东省将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现代化,推动基础教育根据《广东省学前教育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等精神,为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7 月 18 日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规范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十四五”规划》(教计[2021]8号)、《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教计[2022]1号)要求,按照《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广东省政府令第2019年第1号)要求,现就广东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情况通知如下: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广东省学前教育普及健康发展行动计划》(粤政办发[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及健康发展行动计划》(粤政办发[2018]28号),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1. 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认定,向社会开放,收费合理,办学质量合格,并获得财政补贴或其他政府支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除新办幼儿园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申请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广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校车管理。

2、收费合理合规。学费标准与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费标准接轨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公示收费情况,不存在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独立、制度健全、运行良好。不存在克扣、变相挪用儿童餐费的情况。按规定设立专户,财政补助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存在虚报、虚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依法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支出合理、账目清晰。

4.办学条件必须达标。幼儿园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符合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规定的运行标准。

5.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南(试行)》的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日常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教活动,不搞“小学化”倾向。

6.教职工人员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教职工配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聘用人员符合岗位要求。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年保育费收入的60%,教师工资水平符合县(市、区)以上教育等部门规定的普通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以上条件由各县(市、区)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其他条件。

(二)身份确认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教育部门审核,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转入下一周期。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普惠性幼儿园工资待遇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证标准的幼儿园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幼儿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幼儿园相关办学证明复印件、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执行的收费标准材料、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具体申请材料细则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制定,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调整。

2.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管理细则和每学年受理申请的时间期限。教育部门要依据《细则》对申请的幼儿园进行审核船舶配件,审核工作应当在申请受理截止后60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将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幼儿园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分别留存。

4.对通过评审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工资待遇,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认定,并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同时向当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市教育部门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登记。

3.退出机制

1.已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城市社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已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普惠性幼儿园工资待遇,退还其有效期内所获得的财政补贴。补贴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证后的有效期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降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将被撤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贴,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落实优惠政策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改扩建,按照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原则给予划拨等土地使用权出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租金减免、以奖代补、派遣公办教师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项目申报、师资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员工在业务培训、教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员工同等权利。各市、地级以上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

2.加大金融支持

省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相关奖励、补助资金,结合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数、办学质量、扶持管理等情况合理分配。各市、自治区要加大投入和协调力度,各县(市、区)要落实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统筹安排本级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政策,资助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残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改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条件。 各地级以上城市、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按照本省公办幼儿园人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资金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考核优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综合奖励补助。

3.保障教师待遇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财政投入、幼儿园运行成本、经济发展实际和本地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从托幼收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奖励或提高福利待遇。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发放幼儿园教师教学津贴,鼓励对长期从事幼儿园保教工作的人员发放教学补贴。

4. 加强对儿童保育和教育的支持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保育质量的支持,建立对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等优质幼儿园的对口帮扶机制。帮扶单位要每年至少2次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结对开展教研和教职工岗前活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教育保育的过程指导。加大对农村、偏远地区师资培训的支持力度,提升幼儿园教师和教职工的专业素质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定期开展教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日常生活,避免出现“小学化”倾向。

5.建立以提高幼儿园管理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年度检查、幼儿园管理行为监督评价、教育保育质量科学评价等,逐步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质量系统评价,建立以过程评价为基础、以提高幼儿园管理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教育监督评价,科学运用幼儿园管理质量评价结果,对评价排名靠前、管理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效益显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可通过向社会公布优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发放综合奖励补助、重点扶持幼儿园和教职工团队等多种方式,激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树立品牌知名度,提高科学教育质量,提供普惠性、安全性、优质度教育资源。

普惠性幼儿园工资待遇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1.加强质量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方针、行为、条件、教育保育质量、管理水平等的有效监督,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保育活动的过程指导和监控,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2.加强教师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幼儿园要建立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把师德考核放在教师考核首位,更加突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建设,完善对违反师德的幼儿园教师的惩戒机制。完善教师培训体系,为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儿童的职业情操。 各幼儿园要引导教师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进行辱骂、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及变相体罚、侮辱儿童人格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零容忍。各幼儿园要加强教师队伍待遇保障,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稳定性。

(三)加强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要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根据幼儿园成本、质量、政府投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分层次、分类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幼费用最高标准,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幼费用最高标准原则上按类别设置2-3个档次,相邻档次之间较高收费标准可在较低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5%-20%(具体托幼费用最高标准、类别及区间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达到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质量较好、公众满意度高、教师流失率低、园所全体教师平均工资达到地方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按最高标准设定托幼收费最高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承诺书中按照不超过同级同类型托幼收费最高标准的要求,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4.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收取的经费及活动费用应当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帐户中进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公开资金收支情况。每年度终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完善资产、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贴或者抽逃资金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查实,停止享受政府扶持政策,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学; 幼儿园举办者挪用财政补贴、抽逃资金的,将被取消该地区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五)加强社会监督

地级以上城市和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利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每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财政补贴情况船用柴油机,开设举报热线接受家长和社会公众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抽查、调查、报告核实等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地方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覆盖面广、保障基本、质量上乘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统筹规划、密切配合,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策支持和托幼帮扶。

(二)各地级以上城市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落实中央、省、市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有关资金,依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统计、建档立卡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机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90日内出台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助和扶持办法,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落实国家、省、市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工作要求,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促进本区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披露方式:主动披露

政策解读:一张图看懂《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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