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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应急救援员报考网-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什么

来源:应急救援装备网  作者:蓝品汇优采云   2024-01-06 阅读: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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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社会团体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国家规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工业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其他中等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制定书面审查记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与应急预案审查的人员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审查人员与所审查的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审查或者论证应当重点关注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连贯性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审查或者论证后,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并及时下发有关部门。本单位各部门、岗位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和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周边其他单位和人员相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在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的旅游经营单位应当自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为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 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抄送应急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非中央企业,包括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国家规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 本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由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确定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

油气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送备案外,还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所经过的行政区域。

海洋石油勘探企业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送外,还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在他们经过的行政区域内。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送外,还应当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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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出应急预案审查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件;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负责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一级消防工程师,并立即通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逾期未备案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已备案。

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已备案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只需提供应急预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备案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免、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员工和公众。 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级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等培训活动,使相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预案。应急责任、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应当如实记录在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中。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组织现场演练。处置计划至少每六个月演习一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结果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进行抽查。行政区域; 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改建议。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援员培训指导服务,作出是否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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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员培训指导服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货物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使用国家规定数量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其他中等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具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 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备案:

(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级规划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修改预案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应对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变化的,应当参照应急预案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工作。本办法规定,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设备装备和使用档案,并定期进行检测、检查。应急物资和设备。 维护以保持其处于可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尽快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开展救援,并向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内容和标准轮机工程师,并依法实施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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